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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索要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案例

作者:王海琴  更新时间 : 2016-02-02  浏览量:302


案件描述:

于某于20105月入职于廊坊某有限公司,入职后,于某的职务是质检员,工作中接触笨物质,20135月,公司的组织体检,于某发现白细胞多,医生建议脱离笨作业,于是公司给于某调岗,从事资料员的岗位,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1231日。20156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找到公司理论,公司未给出合理答复。

办案过程:

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开庭时,公司称:公司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困难,不得已进行优化调整,与于某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经报请工会同意,故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而于某认为,公司由于其体检结果有问题,调岗后进行过两次体检,每次白细胞值均不在正常范围,最近一次体检,白细胞数量刚刚降下来一些,公司即迫不及待的解除合同,公司的行为让他非常寒心。

为了支持其主张,公司提供了2015323日作出的《关于裁员的通知》、201534日作出的《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调整的通知》,证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正在履行裁员程序;又提交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证明原被告之间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以此证明双方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代理于某参加庭审,提出:对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在符合以下条件下才能适用,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2.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3.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4.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本案公司并不能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而对于某进行裁员。

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上面无于某的签字,不能证明于某已经认可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公司提交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及《关于裁员的通知》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一致,且两个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认为,公司提出两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经过当庭询问,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系公司单方作出,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达到其正面目的,故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于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为五年零一个月,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2348元(5668×5.5×2)。

律师提示: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与原告沟通协商,如果员工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让员工在离职单上签名确认,防止日后发生争议后不能提供证据而败诉。

以上内容由王海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海琴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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